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2016 年 12 月 22 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奖学金、荣誉称号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激励作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和班集体,均可参加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在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包括学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一)学生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2000元/人。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
二等奖学金:500元/人。
(二)社会奖学金
各类社会奖学金按照相关评选办法执行。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五条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学生、三好班集体。
单项优秀学生包括: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艺体育先进个人。
1.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获得特等奖学金。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一等奖学金。
3.单项优秀学生获得二等奖学金。
4.三好班集体获得集体奖1000元。
5.每生每年只能获得上述一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六条 获奖学生及班集体由学校党委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评选条件及比例
第七条 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创新,锐意进取。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完成上一学年学校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量。
6.上学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
7.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70%以内。
第八条 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按照参评班级学生人数的10%比例评选(不足1人按1人计算),参评学生在符合第七条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上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同时必修课单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上学年德育课单科成绩达到80分以上。
3.上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按照本学院三好学生的5%比例评选(不足1人按1人计算)。参评学生在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上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2.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他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按照参评班级学生人数的5%比例评选(不足1人按1人计算),参评学生在符合第七条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刻苦、认真,上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2.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热爱公益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类活动,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3.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及时掌握并如实反映学生情况和问题,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群众基础扎实。
4.学生干部范围: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委员;校团委、院团委(团总支)、年级团总支委员;校、院(年级)学生会部长及以上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同时还需履行以上相应职务职责一年以上。
(四)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按照本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5%比例评选(不足1人按1人计算)。参评学生在符合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优秀,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组织管理和工作能力强,积极主动,成绩突出,作风正派,能够发挥较强的模范带头作用,为老师和同学认可,在工作中表现特别优异。
(五)单项优秀学生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按照参评班级学生人数的10%比例评选,其中下设每项获奖人数不超过单项优秀学生总人数的1/3,参评学生在符合第七条评选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在维护校园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
2.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中,作为团队主要成员表现优异,做出一定贡献,且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
(2)在校际交流、大型活动、校园义务劳动、支教服务、科技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3.科研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以第一作者身份独立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在全国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各类科技竞赛中,个人或以主要参与人员获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4.文艺体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各项文体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比赛个人或团体前三名、校级以上比赛个人或团体前六名。
(2)在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或组织、策划文体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第九条 三好班级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1.三好班级以学院为单位评选,比例掌握在班级总数的10%以内。
2.全班同学能积极参加校、院各项活动,在班内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团结友爱、朝气蓬勃、积极向上,具备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班风。
3.全班同学学习勤奋,互帮互助;学习成绩在本年级居于前列;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社会实践活动。
4.班、团支部干部能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组织本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工作有特色,在本学院内表现突出。
5.上一学年全班同学均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宿舍卫生良好,班级宿舍获得“文明宿舍”荣誉称号。
6.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晨读和课外活动,课余文化生活丰富,在校运动会及各种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通过民主推荐、评议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在本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党委学工部审核。
2.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三好班级须附单行事迹材料。
3.以上获奖名单及相关奖项单行材料经党委学工部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在上一年度及评选工作开始前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及其它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留校察看两年内不能参评。
3.在奖项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和下一学年参评资格。
4.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
第十二条 德育课范围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形势与政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 学业成绩以本学年全部必修、选修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补考、缓考成绩均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表彰工作在每年下半年进行。
第十五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党委学工部具体组织实施;各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负责,年级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西北政法大学“三好”评选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