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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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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北政法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北政法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其他类别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西北政法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西北政法大学学生文明行为规定》,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参加选课、上课和课程考核。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项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限选课程一般进行考试,任选课程一般进行考查。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未经选课程序而自行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其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要求和组织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作。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一学年以上的课程应当参加每学期的考核,每学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和计算学分。学生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违纪者,考核成绩要相应扣分或降档,并注明“违纪”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一般以课程终结性考试成绩为准,也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学习态度、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必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选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50%。
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可采用五级制记分。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方式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课程的补(缓)考每学年举行一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年初进行的补(缓)考。
(缓)考不及格、旷考、考试作弊和第四学年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 对学业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绩点评价方法,即每门课及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折算为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及能否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原专业及拟转入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申请转学,应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 ,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转学,应经两校同意后,由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年6月份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因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附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证明》后一周内办完相关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一年复学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的,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四)学生休学一学期复学的,经本人同意,可编入原年级学习,也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五节 学业告诫、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业告诫及其适用
“学业告诫”是对学生因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较差而对其学习能力给予的通报性质的学籍处理决定。
“学业告诫”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告诫。
第三十四条 留级及其适用
“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决定。
“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应当留级。
一经确定留级,即不再参加当学年度的补(缓)考。
留级后,随下一年级学习。原不及格课程应当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原不及格记录予以取消。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留级而拒绝留级的;
(二)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各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交。
(二)退学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相关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退学或其它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教务处和所在学院应将其成绩单、学生登记卡及学年操行评语等材料送交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四)经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七条 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或者合格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各项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人应当在第三学年开学初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凡获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九条 修业年限内,学生因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能修满规定毕业学分,根据情况按下列办法予以处理:
(一)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籍列入下一年级。
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在校期间,学生申请延长修业的最长年限为两学年。
(二)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达不到毕业要求,学生且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则应当结业。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申请参加一次课程补考。补考合格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或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各学院对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西北政法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和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同时应自觉安排好上网与学习之间的关系,不得沉溺于网络。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西北政法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陕西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在西北政法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