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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 “ 红缨奖学金”评选办法

  • 来源:国家安全学院
  • 发布者:国家安全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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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反恐怖主义法学学术发展和奖励优秀研究生,由我校广西校友聂锋辉先生捐资设立“红缨奖学金”,奖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优秀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缨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在籍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

第三条 “红缨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红缨奖学金”的奖项设置

“红缨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原则上奖励名额为10名。具体分配如下:民族法学、刑法学专业共4名,法律(法学)专业共2名,法律(非法学)专业共4名,每人奖金5000元。坚持择优奖励宁缺毋滥原则,奖励名额根据实际情况动态统筹。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申请“红缨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2.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刻苦学习,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和导师要求的学习任务且考核合格,具有坚实的知识基础和良好的人文素养。

4.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正直诚信,团结同学,乐观向上。

(二)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考试成绩合格并排名在本专业前30%,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在知网可查的一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译著,其中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参加省级以上研究会组织的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论文被会议论文集收录;

4.在校期间主持或参与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5.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高等学校、省级以上研究会颁发的科研奖励;

6.调研报告或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纳。

第三章 申请和评选

第六条 “红缨奖学金”每年4月由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组织实施申请、评选工作。申请支撑材料期限为上一年度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评选标准

(一)学习能力评价占比30%,由本专业方向年度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值计算。

(二)科研创新能力占比60%,以申报人在申报期限内提交的申报材料为准,按照本奖学金量化评分细则赋值。

(三)综合表现占比10%,以申报人在申报期限内提交的申报材料为准,按照本奖学金量化评分细则赋值。

申请人名次按照总分排名。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提交论文与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情况介绍、成绩单、科研活动及成果原件、曾获荣誉证明等)。

(二)各专业按照本专业名额推荐候选人选及1—2名备选人选,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奖学金由“红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其组成人员为:

主 任:穆兴天

副主任:李政敏

成 员:张金平 舒洪水 侯颖怡 宋海彬 古丽娜尔 彭瑞花 斯琴 学生代表(四名)

(四)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五)学院召开大会,由校、院领导和聂锋辉先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同时将事迹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获奖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九条 获奖学生应承诺与资助方积极联系,表达感谢之情,同时在参加工作后,自愿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回馈社会。

第十条 学生获奖后,在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作为下次评选的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 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国家安全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